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师德规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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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一)政治思想方面
  第一条 教师必须热爱祖国、热爱中国共产党、热爱人民、热爱社会主义。
  第二条 教师必须坚持“三个代表”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。
  第三条 教师不得向学生做有悖于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或消极的宣传。
  第四条 教师应自觉提高政治修养,提高思想觉悟,不得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。
 
  (二)爱岗敬业方面
  第五条 教师必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,尽职尽责,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教育、教学和科研工作。
  第六条 教师必须以严肃、认真的态度对待教学工作,遵守学校各项教学管理规定。
  第七条 教师必须对工作兢兢业业、严肃认真、一丝不苟、精益求精,认真钻研本职业务。
  1、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要求,执行课程标准,充分备课,认真讲授;按时、认真、热情答疑;及时按质按量批改作业;认真监考和批阅试卷。对于教学的任何一个环节,均不得敷衍应付。
  2、实验人员应严格执行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》和《实验室工作条例》,认真负责地指导好实验。
  第八条 教师不得私自在社会兼职,有偿辅导。
 
  (三)为人师表方面
  第九条 教师必须以自己认真的敬业精神、负责的工作态度、严谨的工作作风、高尚的道德行为成为学生的楷模。
  第十条 在教学活动中,教师必须仪态端庄,服饰整洁得体,举止文明,以自己的优良道德品行和形象熏陶感染学生。
  第十一条 教师应增强集体主义观念,热爱集体,积极参加集体活动,时刻注意维护集体利益和学校形象。
  第十二条教师应增强团结意识,要正确处理好与周围同事的关系,业务上互相学习,互相借鉴;工作上互相配合、互相协作;生活上互相关心,互相帮助。
  第十三条 教师应有严谨的治学精神和科学态度,积极从事科学研究,不得抄袭、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。
 
  (四)教书育人方面
  第十四条 教师应对学生充满爱心,在思想上、学习上、生活上关心学生,热心帮助学生排忧解难。
  第十五条 教师必须对学生满腔热忱,不得以冷漠、粗暴的态度对待学生,不能对学生讽刺、挖苦,更不能体罚学生。
  第十六条 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索要、收取学生及家长财物。
  第十七条 教师要定期深入学生,了解学生思想、生活、学习情况,结合教学工作主动、热情、及时地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。
 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对授课秩序全面负责,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和旷课、迟到、早退情况,并对违纪者进行教育。
  第十九条 实验人员应对实验秩序全面负责,对违反实验制度和缺席的学生进行教育。
  第二十条 教师有责任在校内外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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